从政府工作报告看浙江:三处“人民”背后体现何种民生深意?******
中新网杭州1月12日电 (记者 王逸飞)“始终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12日于杭州开幕的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浙江省省长王浩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
在这份报告中,有三处涉及“人民”的表述颇为引人注意。其也成为该省民生深意的观察切口。
浙江省省长王浩。 屠轶钦 摄首处是在报告开篇,2022年工作回顾的第一项内容——“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之中。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聚焦‘保健康、防重症’,超前谋划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和ICU床位建设,准确落实国家第10版防控方案和第10版诊疗方案,全力救治新冠病毒感染者,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实现有序转段、平稳渡峰。”王浩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从报告布局角度看,这是继2021年后,该省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将疫情防控相关内容放在前一年度工作回顾的最前列。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浙江明确在疫情防控新阶段要持续发力。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今年,该省将突出保健康防重症,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医疗物资保障能力、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保障水平,提高疫苗接种率和科普实效性等。
第二处相关表述,是本届浙江省政府在五年工作回顾时对人民的致敬。王浩说:“最让我们感动的是全省人民的勇敢坚毅、担当作为。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世纪疫情的巨大冲击,面对风高浪急的外部环境,全省人民同舟共济、守望相助,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破解了一个又一个难题,攻克了一道又一道难关,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满怀豪情迈上了‘两个先行’的新征程。”
“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是这种“致敬”背后的深意。过去五年,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如经济层面,其地区生产总值迈过6万亿元、7万亿元两个台阶,年均增长5.8%,市场主体数量从593万户增加到943万户,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6598亿元提高到8039亿元,上升到全国第三位。
在今后五年的发展规划中,该省提出“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目的”。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全力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让幸福生活触手可及”。
浙江提出,到2027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2万亿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5万元。在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变革、生态文明、新时代文化等高地的同时,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增进民生福祉。
如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该省将加快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发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报告中第三处可透视该省民生深意的“人民”相关表述,是前述提及的“始终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
围绕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为民造福的服务政府,王浩说,要“将心比心体察群众安危冷暖,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脚踏实地为群众办事,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省人民”。
用“将心比心、设身处地、脚踏实地”来为民造福,浙江把十方面民生实事作为了践行承诺的重要行动。
今年该省列出的民生实事,涉及教育助学、医疗卫生、养老帮困、婴幼儿托育、就业创业、城乡宜居、交通出行、文体旅游、便民服务、除险保安等方面。包括“为300万名义务教育段学生开展正脊筛查”“新建ICU床位3000张”“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10万人次以上”“新增民生药事服务站150家”等。
王浩介绍,浙江将把上述民生实事项目纳入数字化平台,明确具体点位,确保事事有清单、件件能对账,压实责任、强化督导、闭环管理,保质保量、限时限期完成。(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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